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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必要性

论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必要性

摘  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以及现实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女性只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而直接实行犯则只能是男性。但是女性强奸他人的案件一直有发生,所以有很多国家已经通过修改刑法将女性吸纳进了强奸罪的主体范围之中,完善了刑法。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亦应该修改刑法,将女性扩充为强奸罪的主体。

关键词:强奸罪;主体;女性

强奸罪作为一个发生率极高,影响极为恶劣的罪名,历来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并且我国的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对其给予了足够多的重视,但是对于女性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大家的观点不一。根据我国的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视为强奸罪,并且我国的刑法的理论界对强奸罪的解释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并且限定了强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并且根据我国传统的刑法理念,认为女性只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而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行为犯。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的现象一直存在,所以笔者认为女性亦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是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的必然的趋势,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这是勿容置疑的。因为在笔者之所以得出此结果不仅仅是分析了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修改刑法将女性吸纳入了强奸犯的主体的做法,还从现实生活之中的表现形式和生理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综合了多方面的原因得出了女性成为强奸犯的主体的必然性的结论。

一、现实中女性作为强奸罪主体的表现

我国的刑法规定女性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自由权,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即为强奸。根据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男性和女性是平等的主体,男性也应该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自由权,那么男性的性自由权也应该受到保护,即当女性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的意志 强行与男性发生性交时,也应该定性为强奸行为,以此来维护男性合法的权益。并且在此行为之中,女性所扮演的即为强奸行为的直接行为犯,是强奸罪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之中,女性作为强奸罪的主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女性使用暴力强行与男性发生性行为。虽然现实中,我们总是将女性归于弱者的一方,认为其无法使用暴力的方式使男性丧失反抗来强制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但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有些女性的身体素质比男性要强壮的多,其完全有能力使用暴力使男性屈服并与其发生性行为。

2.女性使用胁迫的手段与男性发生性行为。有些女性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或占有欲,利用自己职位的便利,胁迫自己的下属男性与自己发生性行为,这种做法就侵犯了男性的合法的性自由权,应当构成强奸行为。

3..女性使用其他手段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现实中,有些女性利用男性患重病、熟睡之机对男性进行奸淫行为。还有就是将男性利用酒精类物品麻醉,使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之下与被迫与其发生性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种行为方式,但归根结底都是违背男性的意愿强行与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在其中扮演了强奸罪主体的角色。

二、对我国刑法与其他国家法律的分析

《法国刑法典》的第二卷“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中的第二编“侵犯人身罪”,其中第二章“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的第三节“性侵犯罪”的第一目“强奸罪”第2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进入身体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

《意大利刑法典》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第609-2性暴力中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还有就是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分则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中规定有:“强奸即对受害人或者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或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与之实行性交的,处3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这些国家都已将强奸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充,将女性吸纳入了主体范围之中,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完善了刑法立法的完整性。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些国家亦将强奸罪的对象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拓宽,使其不仅仅局限于女性,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种做法极大地维护了男性的性自由的权利,使男性能够在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浓厚的国家,自古就认为女性地位卑微,而男性则是处于统治的地位。所以在这种传统的思想的熏陶之下,我们大家的普遍的观点就认为强奸只能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女性作为弱势的一方才能成为受害者,并且认为在强奸的过程之中男性是处于获得利益的一方。随着女性思想的解放,女权运动的逐步的开展,女性的地位已经较之以往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经和男性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但是几千年的传统思想怎能如此简单的就被清除呢,现在一些立法家的年龄都比较老,受到的传统思想的侵蚀就更加严重,所以在确定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的时候就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而强奸罪的对象则只能是女性,这种行为仍然是对女性存在藐视的想法,仍然认为男性比女性的地位要高。所以为了切实的维护男性和女性的平等的地位,我们亦应该将女性也列入强奸罪的主体范围之中,将男性列入强奸罪的对象之中,以此来促进社会更好的发展。

三、生理上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可能

强奸犯之所以实施强奸的行为,是为了以此来获得生理上的需求,来满足自己的性欲。而我们通常性认为女性由于生理构造的原因无法独立的对男性实施奸污的行为,是因为我们认为女性在性交的过程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要是没有男性的生殖器的勃起就无法完成性交。那么当女性违背男性的意愿时,男性的生殖器就不能正常勃起,那么强奸行为就不能完成,则女性就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这种理由并不能排除女性对男性存在强奸行为。

众所周知,人类的生理需求是最原始同时也是最基本的需求,当人们的需求积蓄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大的潜在危险,人们会不择手段的去满足自己的最基本的需求,此时就有可能会采取一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而我们大家都知道,当人们进入青春期以后,人们的性机能就会迅速的发育起来,而随着性机能的不断成熟,人们的心理就会发生变化,就会想去了解两性之间的区别,与此同时就会产生性冲动。一说到性冲动大家就会联想到男性,但是女性和男性是一样的,也会产生强烈的性冲动。但是因为女性的矜持等原因她们会将这种性冲动隐藏起来,让人不易觉察到,但是这种性冲动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同时男性和女性对于性的需求是不同的,由于男性的控制能力较差,所以他们就很容易表现出来,所以就容易被认为对性的需求要大于女性。但是根据有关的研究表明,实际上在性的范围以内处于弱者地位的不是女性,而是男性。并且在对性的需求上,也不是我们往往所认为的那样,而是恰恰与其相反,女性对性的需求要远远的大于男性,所以只要是一经唤起,其控制和驾驭之难,要远远的在男性之上。

从性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只有大脑在接收到一定的性刺激的信号之后,才能够做出相应的生理反应。并且经研究发现,男性的性生理反应时间要比女性的短,并且男性的反应速度要远远的快于女性。所以,只要给予男性适当的性刺激,只要其生理功能正常,那么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其就可以正常的勃起,而不是所谓的不能勃起。所以女性可以再违背男性的意愿的情况之下,使男性能够正常的勃起,那么其就可以与男性强行发生性行为,即奸淫男性的行为。

结语

  综合多方面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女性完全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成为强奸罪的直接行为犯,而不仅仅是只能作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所以对于强奸罪的主体我们不应该再仅仅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我们也应该将女性归入强奸罪的主体范围。而且这种做法更加有利于刑法的平等原则的体现,使男性与女性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使社会更加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鲍雷,刘玉民著:《侵害人身犯罪疑难案例精细》,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妍二鹏著:《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肖中华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