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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来源:中国法制网 2015年10月30日阿瓦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4月17日,艾克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村里的柏油路上行驶,突然被一辆相向而来的吴全驾驶的小型货车撞倒,造成了艾克多处骨折,脾脏破裂。经过鉴定艾克切除脾脏为8级伤残,其他关节骨折鉴定为10级伤残。艾克向货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7215元,但是他们互相推诿,毫无赔偿的诚意。艾克无奈只好将货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后,联系到货车车主吴全,吴全告诉承办此案的法官,此次事故经过交警勘查后认定原告艾克逆行承担主要责任,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并且事故发生后自己已经给付了3500元医疗费。如果保险公司赔付后还不够,自己愿意赔偿艾克的损失。承办法官看到被告吴全的态度,认为本案完全具备调解可能,可以调解处理。于是联系原告艾克、被告吴全、保险公司三方到法院进行调解。保险公司认为被告吴全自事故发生后向其要求进行理赔,公司已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完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经过了解案情,吴全承认因为此次事故造成自己的营运货车受损,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用于修车费用及住院治疗,自己的损失原告艾克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不断向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并向原告艾克释明法律法规,艾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损失自己应承担一大部分。最后原告艾克和被告吴全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全向原告艾克赔偿40000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吴全提出现在自己的货款没有收回来,希望原告宽限1个月时间,当日给付5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前付清。法官在询问原告艾克的意见时原告艾克表示同意,就这样,一件让人头痛的交通事故圆满解决了,原告艾克也不再愁眉不展,终于露出了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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