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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欠债不还以车抵债 反悔要求返还车辆被驳来源:中国法制网 因自己有债务没有偿还,曾瑜及男友偶遇债主,债主准备将曾瑜及其男友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曾瑜及男友自愿以自己的江淮牌货车向债主抵债。随后曾瑜反悔,谎称自己的江淮牌货车被债主强行扣留,并于2014年11月15日到阿瓦提县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庆停止侵权,返还自己的汽车。同年12月28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依法驳回了原告曾瑜要求被告王庆停止侵权,返还新N2D105江淮货车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曾瑜诉称:2014年7月7日,我与朋友在在丰收三场办事,因口渴卖西瓜吃时,两被告将我的新N2D105江淮货车强行扣留,后我与朋友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汽车,被告均不予理睬,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扣留我的个人财产,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我的新N2D105江淮货车。被告王庆辩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2014年7月7日,我们在阿瓦提县丰收三场承包偶遇欠我们钱的曾瑜夫妇,我们将其准备扭送到派出所时,曾瑜夫妇同意将所有的新N2D105江淮货车抵帐给我们,剩余的等有钱了给清,我们勉强同意,第二天曾瑜丈夫离开丰收三场,曾瑜返悔,向派出所报案谎称我们抢车。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原告曾瑜及男友李忠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以李忠全在被告家开大马力拖拉机的收入为双方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告王庆每月给原告与李忠全提供的曾瑜的银行卡打2000元的生活费,剩余工资按李忠全干活的多少予以提成,2012年底,原告曾瑜和李忠全与被告王庆之间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离开被告家。2014年7月7日,原告曾瑜与李忠全驾驶新N2D105江淮货车带着孩子在阿瓦提县丰收三场与被告王庆相遇,被告王庆将原告乘座的新N2D105江淮货车扣留,要求原告曾瑜与李忠全偿还两人承包被告王庆家的大马力拖拉机时拖欠的各类欠款,原告与李忠全同意用新N2D105江淮货车抵欠款,当时就让被告王庆将车开走。2014年7月8日原告曾瑜向阿瓦提县公安局秋马克派出所以被告王庆抢走自己的新N2D105江淮货车报案,派出所出警后,认为该行为是经济纠纷,未作处理。 该院认为,原告与李忠全以夫妻名义在被告家共同生活多年,以李忠全开大马力挣的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所以原告曾瑜要求被告王庆停止侵权,返还新N2D105江淮货车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王庆的辩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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