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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论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摘  要:企业名称权,亦可称为厂商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符号。其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必要的保障。因为这样不仅可以稳固企业的经营管理,还可稳固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权 法律保障

一、企业名称的内涵

像人拥有自己的名字一样,企业也有自己的名字,即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亦可称为厂商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符号。其在法律上具有三层深刻的含义:第一,在一定的行政领域内保持唯一性,且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以使社会公众和商业界能够明确、清晰地在所处位置、产业特点、商业信誉和能力诸方面把该企业和别的企业区分开,帮助他们选择或是进行商业往来,也为国际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第二,企业名称登记后,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盗用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侵权行为;第三,企业名称具有人身财产权利的性质,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以让他人有偿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商号1。

二、我国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意义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仅是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也是国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企业名称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同时也是一种财产权。说其是一种人身权,是因为在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的过程之中,它作为一个企业的名称具有同人的名字一样的法律效力,是一个企业的用于区别其他企业和代表自身的一种标志,所以其是其企业所特有的人身权利;说其是财产权是因为在历史的发展之中,企业的名称已经被赋予了一些新的内涵,所以它已经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无形的资产,成了企业的资产构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故说其是一种财产权利。

与此同时,名称权亦是一种专有的权利,它具有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使用权是企业所享有的支配自己的名称的权利,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是将其租借给别人使用,由此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则是在未经本企业的允许的条件之下,任何其他的企业和个人都不能使用其企业的名称,即排除了非法盗用企业名称的行为的发生。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减轻了贸易领域的混乱,使整个交易的程序更加完善,使整个交易的过程更加规范。加强了对于企业的权利的保障,使其能够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承担自己的义务,才能使整个经济领域更加的平稳,更加的安定。只有这样,才能减轻国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负担,使国家的经济更加快速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障的概况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多发生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其中绝大多数是企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制造、销售的商品上或提供服务时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以及将他人的企业名称在互联网上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名誉,而且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引起企业名称的管理、商品的交换等问题的混乱,给国家的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及危害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制定了法律来严禁采用冒用、在互联网上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等方法来侵害企业的名称权。我国主要通过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三个方面来保护企业的名称权不受侵害。

1.民商法保护。名称权的民商法保护主要是通过责令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在该方面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指导规定,所以涉及的方面不是很多,不是很细,但是我们不能片面的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只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就不难看出中国能够取得如此的成绩已经很不容易。《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由此可以看出,其一方面承认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另一方面又承认企业名称权具有可以转让的经济价值。除此外,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于前款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承认了企业名称权同人格权一样,即承认了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所以当企业名称权受到非法的侵害时,企业就可以要求不法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并且此处的损失仅指物质上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这条规定不是十分的完善,因为企业名称权是同企业的名誉相联系的,一旦企业的名称权受到侵害,其名誉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可能根本就没有受到物质上的损害)。此时企业也应该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来弥补其对于自己名誉的损害,而不仅仅是仅能就物质上的损害才能要求赔偿,因为这样是不公平的,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是由于此种情形从客观上很难界定,所以目前就没有将其纳入到规定之中。但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总有一日其会被编写进法律的规范之中,更加全面的保护企业的名称权合法的权益。在《公司法》之中,第23条第4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简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此处规定企业的设立名称是其所能够成立必须要具备的要素,而且其名称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与制度的规定,不能随意的命名。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名称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它是企业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代名词,是其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要具备的条件。

2.经济法保护。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在经济法的领域来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正当的合法权益,这种经济法上的保护明显区别于民商法上的保护,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从防止企业名称的滥用和商誉的淡化的角度将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侵害认定为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5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法侵害人对于一企业名称权的损害,使其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是必然的结果,但是最严重的就是使该公司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的名誉遭受重大的侵害,这对于企业的影响或许就是致命的。可能使其几十年的苦心经营在顷刻之间化为乌有,没有意思翻身的可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0条也规定了对于企业名称权侵害的损害赔偿制度: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行政法保护。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务院的批准,通过并发布了《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名称如何取得,以及如何使用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1990年经过五年的观察与实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终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此取代了原本的《暂行规定》。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权的登记主管机关,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罚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保护该企业的合法权益。其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的行政处罚的手段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当某一企业的名称权遭受到侵害时,其应当及时地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反应,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的查明情况,如果情况属实的话应当给予侵害者应有的行政处罚,以维护企业的名称权,维持经济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至关重要的权利。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快速发展,企业名称权愈来愈发挥出其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应该善待自己的名称,重视自己所拥有的合法的权益,使自己的企业在竞争之中能够得到凸显,并使自己的实力得到提升。同时创造出一个有利于企业生存与竞争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企业得到跟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1.甘培忠著:《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张士元,徐中起,龙国庆著:《企业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