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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住所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人民政府,区长:李四,地址XX府前路 复议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人民政府作出的XX征补决【2015】xx号《XX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等合法私有财产位于XX夹河路xx号,通过网上查询《XX人民政府关于凤城河西南城河综合整治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XX征决【2014】5号)确定的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的上述财产。最近几年申请人一直听说着该地段随时进行着“拆迁”,前几年也看到过相应财产征收的初步评估报告,但这一次被申请人在没有与申请人有任何正式征收商谈和评估结果告知等情形下,被申请人XX人民政府却对申请人作出的XX征补决【2015】xx号《XX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也是最近刚刚知晓了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为了充分了解具体征收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事宜,去向相关现场征收工作人员查询和索要上述相关书面文件时又都被强硬态度拒之门外,为了维护基本的知情权和维护基本的财产权益,通过多方努力,申请人毅然提起此次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XX人民政府此次房屋征收的决定和对申请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律程序及不具有合法性,具体如下: 一、被申请人XX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财产征收中有明显的违反法定程序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作出后,被申请人没有将该报告及时有效送达给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此构成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理由。见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4号案例。 2、《XX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又没有将该决定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没有享有到正当的知情权等基本权益,完全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程序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此构成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理由。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 二、被申请人XX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财产征收中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立法精神,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规定“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立法精神。 1、此次征收的“公共利益”不明确,存有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进行部分商业开发等目的,不具有合法性。 《XX人民政府关于xx河整治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XX征决【2014】5号)到底是何规划?是何“公共利益”? 从征收决定名称来看是“xx河综合整治”的公共利益,那么西南城河综合整治三大地块分别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哪一条公共利益规定?而申请人被征收土地上根据新闻报道了解将建设“时尚青年漫吧”(见xx年x月x日xx报),这是典型的类似于三水湾街区的商业开发,如果是城河整治没有必要纵深这么大,如果是旧城改造没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政府就不得征收私人房屋,对此政府和法院应依法审查。见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5号案例。 2、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大部分性质认定不当,被申请人没有实际查明申请人的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明显属于事实错误。 申请人房屋其中的1、2幢104室105室、3幢东边第二、三间、4、5、6、7、8、9、10、11、12、13、14及申请人自己经营部的房屋应当为“非改非”营业用房,不是被申请人查明的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理由:2013年左右上述房屋出租给xx市xxxx有限公司等十家单位经营,申请人自身销售经营的房屋。【见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 3、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没有得到保护,被申请人强行申请人以货币方式补偿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有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1条的规定有权选择产权调换,并且申请人不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被申请人没有给予申请人选择的权利系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4、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属于典型违反立法的精神。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事实理由: A、土地面积14710.30平方米,评估单价按每平方米515.36元。呵呵!一亩地仅有35万元不到!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每个有良知的人都知道这是万达附近啊,市中心的核心地段,一亩地不到35万元你来卖卖看?会疯抢的。 请被申请人调取几年前对申请人该地块的评估报告,哪一次低于每平方米700元的。 再来看看浙江xx评估有限公司对xxx路58号土地的评估价格,xx评估【2008】xx号资产评估报告土地48177.6平方米;评估价值34688000元,评估单价按每平方米计算为720元;这是2008年评估价格啊!整个评估价值为78040690元。该房屋土地再来看看xx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最终市场交易价格为1.4亿人民币。请被申请人或者复议机关调取该档案材料。 注意的是同样是一类地段即使同样是工业用地啊,差别怎么这么大?这难道就是公平补偿吗? B、房屋建筑面积2915.66平方米,房屋评估价格1825175元;呵呵!房屋一平方米652元!这又是法律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么高的厂房其结构等级不是茅草屋啊,一平方米652元能重置吗? C、装饰装修附属物评估严重偏低,不应当作为普通住宅标准来确定,应该按照工程造价来进行价格测算。其中的驳岸没有实际勘验,不是普通的码头,是要承载大货物的码头,按普通码头来评估严重错误,数量上明显少一半,相差几百万元,这是现场可以勘验的。 D、大门口道路面积没有核算,道路少了1563平方米,而且价格偏低,实际厚度远远超出评估确定的高度。 E、水塔的价格太偏低,如此巨型水塔,不可能如此低价,如果这样的低价,申请人宁可自行毁损也不要改补偿。 F、化粪池是工业性的,价格偏低;钢结构落水槽遗漏;围墙价低;水电改造遗漏;河西边自行填出来的150平方遗漏;11室西间隔断遗漏197平方米;小配电箱遗漏;等等。 5、被申请人此次征收没有完全考虑民意,没有体现立法目的和维护征收立法精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剥夺了所有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没有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参考价格;评估报告更没有按照安置方案中评估依据来确定非住宅非营业用房价值。 被申请人没有公开被征收人最终签约的信息,没有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此复议中提供出所有此次已签约的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被征收档案材料,以并查实征收的平等性和公开性。 被申请人此次征收除了实施单位外,还非法以拆迁公司方式介入,存有营利方式征收,请求被申请人将公告栏中的所有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和工作性质档案提交,以便查实合法性。 综上所述,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被申请人的此次征收补偿决定都应当予以撤销,否则真成为典型的借“公共利益”之名,掠夺民脂民膏了!哈哈,请求上级政府部门为民做主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日期: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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